根據法院裁定控股股東被宣告破產,控股股東對公司的資金占用、違規(guī)擔保等一系列問題將存在無法化解的風險;同時隨著擔保案件的執(zhí)行,公司資金流動性將存在進一步惡化的風險。
華儀集團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被宣告破產后,其所持公司股權將根據《財產變價方案》被公開處置,將可能導致本公司股權結構發(fā)生重大變化。
華儀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儀電氣”或“公司”)分別于2020年10月21日、12月3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30日、2021年3月2日在指定媒體披露了《關于控股股東重整申請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81)、《關于控股股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92)和《關于控股股東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93)、《關于控股股東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情況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095)、《關于控股股東第二次債權人會議表決結果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0-101)、《關于控股股東破產重整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21-007)和《關于控股股東破產重整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21-010)。
華儀電氣是華儀集團下屬核心控股子公司,主要從事輸配電和風電業(yè)務。2007年,華儀電氣通過借殼蘇福馬重組上市,是樂清首家上市企業(yè),也是溫州市第一家在主板上市的民營企業(yè)。
2021年4月6日,公司控股股東華儀集團向樂清法院提交了關于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2021年5月11日,華儀集團管理人收到了樂清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2020)浙0382破33號),駁回華儀集團的申請,終止華儀集團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F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樂清法院認為:華儀集團向債權人會議提交的破產重整計劃草案,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在表決中未通過,經過華儀集團及破產管理人與該組債權人協(xié)商后再表決仍未通過。申請人華儀集團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與我國企業(yè)破產法要求有財產擔保債權組其擔保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的條件不符。綜上,華儀集團制定的重整計劃草案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不能依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對華儀集團的申請不予支持,同時應終止華儀集團重整程序并宣告破產。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駁回華儀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
(二)終止華儀集團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三)宣告華儀集團有限公司破產。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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