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雙方簽署《和解備忘錄》,當庭達成和解并撤訴。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反訴人。
一、訴訟基本情況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反訴人”或“乙方”)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發(fā)來的《應訴通知書》(【2019】京01民初304號),瓦房店軸承集團風電軸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原告”或“被反訴人”或“甲方”)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公司。
公司同時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2019】京01民初304號),原告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凍結公司7,000萬元的賬戶款項或查封其他等值財產。
原告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大連重工(3.010, 0.04, 1.35%)·起重集團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控股公司。
原告訴稱其長期與公司有業(yè)務往來,向公司供應變槳軸承、偏航軸承等產品。主張公司拖欠其貨款,因此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如下: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貨款69,743,238.39元及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019年8月22日,公司以本案合同項下被反訴人提供的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給反訴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訟請求如下:
1. 判令被反訴人依法向反訴人支付軸承產品質量損失人民幣16,616.42萬元(不含停機損失);
2. 判令被反訴人針對截至提出反訴申請之日發(fā)現(xiàn)的有質量問題的68臺軸承產品予以退貨;
3. 判令本案訴訟費、律師費由被反訴人承擔。
詳見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wǎng)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9-054)。
二、訴訟和解情況
公司于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fā)來的《和解備忘錄》,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就雙方買賣合同欠款及質量問題等相關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備忘錄:
一、雙方確認自和解備忘錄簽訂之日起50個工作日完成欠款總額和已發(fā)生的質量損失總額的核對,對于欠款支付方式為5000萬元以貨幣的方式支付,其余欠款乙方以資產方式支付;
二、雙方確認乙方使用的甲方軸承(型號為FL-3506/2000)每套軸承損失125萬元(含稅);
三、雙方同意上述軸承(型號為FL-3506/2000)軸承質量責任甲方承擔70%,乙方承擔30%,后期雙方通過郵件或傳真的方式確認的出現(xiàn)軸承損毀或業(yè)主方要求批量下架或雙方共同與業(yè)主協(xié)商后仍不能解決的,仍按照上述比例各自承擔,每套損失按125萬元計算,甲方承擔的損失費用直接在乙方的欠款中扣除,若甲方債權不足以抵扣,甲方在發(fā)生費用60日之內補齊,否則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雙方確認簽署和解備忘錄后乙方以貨幣方式支付甲方5000萬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400萬元,2020年5月30日前支付400萬元,雙方簽署正式協(xié)議后10日內或不晚于2020年10月30日前開始支付剩余的4200萬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840萬,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840萬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840萬元,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840萬元,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840萬元)】(二者以先到時間為準),如乙方未能按期付款,則乙方自應付未付款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欠款付清之日;
五、雙方確認備忘錄生效后,乙方不再向甲方要求提供保函作為付款條件,甲方同意不再向乙方主張本備忘錄簽署前乙方的欠款利息;
六、雙方同意雙方各自的庫存產品自行處理,互不向對方主張權利。雙方同意對庫存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如改造未能成功,雙方另行單獨處理;
七、雙方確認,本備忘錄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即使雙方未能達成最終協(xié)議,但本備忘錄“二、三、四、五、六”條約定依然作為后續(xù)雙方解決糾紛的有效條款。除質保期的維保責任外,雙方不再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八、雙方確認,本備忘錄約定條款為統(tǒng)一整體,除第六條外,任一條款不單獨產生法律效力;
九、雙方同意,于本備忘錄簽署后3個工作日內,分別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回起訴和反訴,并申請解除對方的財產保全,訴訟費用各自承擔;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根據(jù)雙方簽署的《和解備忘錄》,公司預計將增加質量賠償收益(上述軸承每套87.5萬元),賠償總金額將根據(jù)雙方最終確定的賠償套數(shù)確定。
后續(xù)正式協(xié)議的簽訂和資產的確定尚具有不確定性,公司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履行審議及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3月26日
評論